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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电子竞价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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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电子竞价”
发布时间:2010.03.18 新闻来源:http://www.gzrjpm.com/ 浏览次数:5301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“电子竞价”

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

当前市场上的“电子竞价”准确称呼应当是“电子报价系统”。其特征为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电子终端报价装置,实现买受或者其他目的的应价方式。“电子报价系统”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,将现代的电子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的结果。使用电子报价装置不是目的,而是一种技术手段。电子报价技术的应用并不改变原有行为的属性,如果使用电子报价系统进行竞价交易,则其本质应当属于拍卖行为。也就是说,在交易活动中,由竞买人使用电子报价系统报价,通过竞价程序产生最高应价,实现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的买卖行为,仍然属于拍卖。
此外,这类电子技术还可应用在招投标、选举、娱乐、餐饮服务等不同领域,电子技术应用在哪个方面,就应当遵守那个方面的相关规定。如运用在招投标时,应当遵守招投标的规定,应用在拍卖行为中,就应当遵守拍卖法的规定。

在拍卖中,电子报价和现场报价以及委托报价、电话报价、多次报价、一次性报价,均为拍卖的不同报价方式,并未改变拍卖行为中的主体、程序及其法律关系。因此,采用电子报价方式进行竞价,应当受拍卖法的调整、规范,并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。电子报价系统最初用于国外的拍卖市场中,如荷兰的鲜花拍卖,日本的海产品拍卖就是采用电子报价系统进行拍卖的。该技术九十年代中期传入中国,在我国拍卖市场中已经得到普遍应用,如上海市机动车额度拍卖,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电子竞价,北京嘉德在线艺术品网络拍卖,天问拍卖公司一新浪网房产网络拍卖,哈尔滨北方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产权拍卖,江苏常州水产品交易市场、云南鲜花拍卖市场等等,这些拍卖市场均在利用电子竞价的手段进行拍卖活动。电子竞价拍卖主要可以采用英特网(开网)或者局域网(闭网)两种方式进行,也可以采用无线局域网进行。

电子竞价拍卖属于定时拍卖,在其竞买程序中仍然需要竞买人到场,并由拍卖师主持相关拍卖活动。

在电子竞价拍卖中,竞买人到场的含义有两层:一是空间概念,即在局域网或闭路系统拍卖中,竞买人要到现场参加竞买;二是时间概念,即在互联网上拍卖时,竞买人要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竞买,同时还必须到拍卖人指定的网站参加竞买。以上两种行为均可视为到场。所以,在电子竞价拍卖中,竞买人是要到场的。在电子竞价拍卖中,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主要表现为:拍卖师在视频或音频中宣布拍卖规则与注意事项,在视频或音频中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及加价幅度,通过视频或音频确认拍卖成交并宣布成交结果。有不少拍卖公司直接由拍卖师操作电子竞价系统主机,拍卖师在规定时间内打开电子竞价系统,引导竞买人进入电子竞价系统,展开竞价并对最高应价进行法律确认。应当肯定,只有在拍卖师主持下进行的网络拍卖才是合法有效的。

当前,我国市场中出现的所谓“电子竞价”有些属于对新技术的开发利用,但也有些是以所谓“电子竞价”方式来取代拍卖、招设标等合法交易方式,故意以“电子竞价”为借口逃避市场监督管理,这是一种违法行为。因此,有必要对电子竞价进行专门的研究,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,将这一技术加以规范,并将其纳入法律和行政法规管理范畴之内。